罗湖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应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确定的当年标准发给优待金。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集团股份公司入伍的还应保留股份年终分红份额。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机关的通知,继续发给优待金。

    第四条  异地入伍或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

    第五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评为优

秀士兵的,由区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予以奖励: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同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60%

(二)被大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

    (三)荣立一等功的,增发40%

    (四)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

    (五)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第七条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确定的当年标准发给。

第八条  享受国家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户计算)的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发给。

第九条  烈士(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其本人原则上不再享受定恤待遇,未成年子女可以继续享受定恤待遇。

第十条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由区民政部门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同时按年抚恤金的20%、年保健金的40%增发年伤残补助金。

第十一条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市确定的当年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在乡二等乙以上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对以上人员均不得将医疗费包干给个人。享受定恤定补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初级医疗保健待遇后,仍有经济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孤老“三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五保”双重待遇,由福利中心专门设立住所集中供养。

第十四条 定恤定补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不得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享受规定的抚恤优待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从优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对优抚对象分别给予优待:

(一)劳动、人事部门在办理招工、招干时,对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子女和随军家属从优安排就业。

(二)卫生医疗单位对优抚对象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并给予优先就诊,并设立优先、优惠标志。

(三)教育部门对烈士、军属子女给予优先入托、入园、入学的优待,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对烈士子女免收学杂费。

(四)烈属、未随军军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住宅部门统筹解决。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单位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优抚对象自愿购买住房时,单位和住宅部门应优先照顾。

(五)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车站凭军人身份证件、优待证给予优先购票,并设立优先窗口和标志。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火车,应按规定给予减免票价。

(六)旅游点、公园、文化宫、体育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应准予革命伤残军人免费入场,对现役军人、优抚对象应给予减免门票。

(七)深南东路等主要街道的商业、服务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八条  区、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对象准确,发放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其它抚恤优待事项,按照《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