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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 第七章 预备役 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