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指南
1 热线电话服务
通过“5425148”法律服务热线可提供人工咨询服务、电脑自动查询服务、传真服务、还可以通过上网共享中心的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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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相关条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各级法院的指定,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3 其他法律服务,包括:
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担任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代理申诉、控告、听证及申请行政复议;
代拟法律文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可获得法律援助:
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
经证明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的。
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军人证、抚恤待金领取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救济证明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及抚恤金的;
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居民身份证、房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明;
有关援助事项的事实及证据;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生争议的案件;
申请人只能从诉讼过程中获得些微利益,尚不超过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为此支付的费用;
相关法律程序非常简单,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律师代理;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例如:被告方根本没有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即便申请人胜诉,亦不可能从案件办理结果中真正受益;
申请人未能应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前来会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
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请求可不经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必须立即采取财产或诉讼保全措施的;
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混乱或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终止援助,当事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